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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

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5-11-16      点击量:

(一)总则

第1条为了推动能源化工系统中高效反应、过程传递强化及系统集成优化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吸引国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取得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创新成果,西安交通大学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2条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作出界定,并在重点实验室公共管理平台与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第3条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二)资助范围

第4条开放基金资助对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公布的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第5条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短期内可取得具体成果的研究课题。

(三)课题申请和审批

第6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安排,实验室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发布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确定资助的具体范围及数量。

第7条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者应为国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并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8条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最晚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重点实验室。

第9条初审:由实验室科研秘书审查课题申请书基本情况,有以下情况者不予资助:(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课题尚在进行中;(6)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7)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8)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第10条复审:重点实验室组织至少两名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对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同行评审意见;实验室负责人在同行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项目评审意见及建议资助额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11条终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得资助的开放课题及相应的资助额度,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12条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项目申请者接到批准通知后,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于12月底前将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交回重点实验室,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复核,双方共同签字后,重点实验室保留一份,项目负责人保留一份。逾期不报计划任务书,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课题及成果管理

第13条经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将作为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负责课题的实施。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跟踪管理。

第14条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15条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到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重点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16条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2年,可视课题执行情况延长一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为下一年12月31日。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书面报送重点实验室,内容包括:

(1)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3)研究工作总结。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进行检查,并举行开放基金进展汇报会。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17条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研究工作后结束三个月内,需向实验室递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相关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须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复印件;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第18条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

第19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对于优秀者,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下一轮基金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未完成者,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第20条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须在致谢中标注受到“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英文名称: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Energy Chemical Process Intensification (No. XXX))(标注前三)。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21条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应至少发表标注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的EI核心论文2篇或高水平国际期刊SCI论文1篇。

(五)经费管理

第22条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经费强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项目经费采用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费不外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人代管,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开放课题研究期间发生的各项工作支出,其支出范围为:

(1)与资助的开放项目研究相关的科研经费: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测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项目资助的论文发表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等;

(3)项目组成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科研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生活补贴等;

(4)使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水电费、维护费。

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由实验室进行经费审核。

第23条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24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第25条经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重点实验室研究,负责人批准后,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六)附则

第26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陕西省能源化工过程强化重点实验室。

第27条学术委员会委托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28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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